来源: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11月26日上午,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全市法院打击整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工作情况,并解读五起典型案例。
案例一
跨境“杀猪盘”诈骗
【基本案情】2019年9月左右,被告人姜某某与杨某某经商议,作为股东共同出资在缅甸南邓地区成立“北京公司”,并纠集被告人陈某某、吴某某等人从国内招募被告人杨某、廖某某等人组成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集团,针对中国境内居民实施“杀猪盘”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即通过社交软件和被害人聊天,将自己包装成为成功单身人士,骗取被害人的感情信任后,诱骗被害人到虚假的“国美金融平台”进行投资理财,并通过操控平台控制被害人提现,以此骗取被害人钱财。
【裁判结果】清江浦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姜某某等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系犯罪集团,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诈骗罪。据此,以诈骗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姜某某、陈某某和吴某某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十年六个月、十年;其余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至三年不等刑罚。
案例二
利用直播平台售假诈骗老年人
【基本案情】2023年至2024年5月,被告人张某某与刘某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快手”App平台直播间虚构事实,谎称所售卖“古董摆件”“金饰品”“字画”等物品价值高,购买即会附赠房子、车子、现金,后期上门高价回收等理由诱骗直播间内的老年粉丝观众购买。被告人张某某等人通过上述方式共计骗取七名被害人八万多元。
【裁判结果】清江浦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实施诈骗,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据此,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案例三
售卖古钱币等古董诈骗
【基本案情】2021年6月至2022年9月期间,被告人任某先后拉拢高某、韩某等人,通过在交易平台“闲鱼”App上发布订单,向不特定被害人销售假古钱币,骗取被害人资金共计人民币7.4万余元。其间,被告人任某与上线“黄毛”联系,由“黄毛”负责供货,被告人任某负责上传订单、提供账号、给买家发货、收取货款并转给上线、传授“话术”等,被告人高某、韩某分别根据任某提供的账号或自己注册的账号在“闲鱼”App上与被害人联系,向对方销售假古钱币。2022年5月以后,被告人任某与高某还自行制作假古钱币对外销售,但未实际骗得财物。
【裁判结果】涟水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任某、韩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被告人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被告人任某、韩某、高某的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据此,以诈骗罪分别判处:被告人任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高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韩某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案例四
张贴小广告构成帮信罪
【基本案情】2025年1月至3月,被告人姚某出于牟利目的,在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按照上家提供的网络诈骗网站信息,使用打印机制作广告贴纸,被告人姚某在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和清江浦区等地,将广告贴在汽车后视镜上,共计张贴5万余张,非法获利人民币2.4万余元。被害人孙某某通过扫描被告人姚某张贴的广告被诈骗人民币49万余元。
【裁判结果】经开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姚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活动,仍然为他人犯罪提供广告推广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据此,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被告人姚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案例五
电话业务员等兼职构成帮信罪
【基本案情】2021年2月底至2021年4月中旬,被告人袁某、周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雇佣业务员,按照网络上线要求,承接“打电话加微信”的业务,非法获利人民币3.7 万余元;2021年3月初,被告人李某、王某加入被告人袁某、周某的引流团伙,并在盱眙县某地成立工作室,根据上线提供的客户手机号码等信息,组织业务员冒充“百度有钱花”等贷款平台客服拨打电话,通过固定话术让客户添加上线提供的微信,并按照成功添加微信的客户数量获取提成,非法获利3万余元。查实,被害人闫某、杨某某按照电话要求添加提供的微信,被电信诈骗共计 2.6万余元。
【裁判结果】盱眙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袁某等四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他人提供推广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据此,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被告人袁某等四人有期徒刑十一个月至一年不等刑期,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