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披着私募基金“外衣”的非法集资
案例:
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11年,注册资本1亿元,实际控制人为秦某,2014年6月备案成为私募证券投资管理人。2019年5月,某基金管理公司突然发布清算告知书,宣布不再兑付本金和利息,引发行业震动,经查,该公司发行的3支涉案基金募集金额为21.55亿余元,已付投资人金额3.13亿余元,未付投资人金额18.41亿余元,涉及投资人共1400人次。
经查,某基金管理公司在募资后并未按约定将资金全部用于期货、证券交易,而是直接挪用于兑付到期投资人的本金和收益,其他部分用于期货、证券交易,公司运营支、员工工资、佣金提成、秦某个人消费、对外投资、偿还公司历史债务,还有部分资金转移至境外做开办公司、做交易,导致大量投资款无法收回,逾期金额巨大。
某市人民检察院发布的《秦某涉嫌集资诈骗罪,郑某某、尹某、周某然等九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害人权利义务告知书》显示,犯罪嫌疑人秦某涉嫌集资诈骗罪,犯罪嫌疑人郑某某、尹某、周某某等9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已于近日由某市公安局移送某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私募基金是指在中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不得公开或变相公开募集,并有如下要求:
1严格限制投资者人数:单只私募基金投资者人数累计不得超过相关法律规定的特定数量。合伙型、有限公司型基金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50人,契约型、股份公司型基金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200人。
2严格限制募集方式:不得通过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3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主体进行募集。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一)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二)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
4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募集机构,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
5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私募基金应当由基金托管人托管。
6私募基金管理人应通过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登记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