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2020年1月20日,浙江省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汪某等人集资诈骗等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对被告人汪某以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其余11名被告人以集资诈骗罪等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2年至3年不等,并处罚金;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依法处置后,按比例返还集资参与人,不足部分责令各被告人继续退赔。
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起,被告人汪某等人利用浙江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建立的电子商务平台,在未经国家金融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打着“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幌子,以所谓“消费返利”经营为手段,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设立资金池,以“全额返还商家保证金、赠送会员3倍消费积分、积分可以再次消费”为诱饵,采用开推介会等多种方式进行宣传推广,并通过发展区域经理诱骗、吸引商家加盟,共计向全国各地加盟商家非法吸收“商家保证金”117.03亿余元,上述所吸收的资金主要用于返还加盟商家的“商家保证金”、赠送货款积分、支付区域经理报酬及公司运营成本等,未用于其他生产经营活动,最终造成数万加盟商家的“商家保证金”损失共计63.59亿余元。
非法集资风险提示如下:
高额返利难以实现
返利资金主要来源于商品溢价收入、会员和加盟商缴纳的费用,多
数平台不存在与其承诺回报相匹配的正当实体经济和收益。
资金安全无法保障
一些平台通过线上、线下途径,以“预付消费”“充值”等方式吸收公众资金,存在转移资金的风险。
运营模式存在违法风险
平台虚构盈利前景、承诺高额回报,授意加盟商虚构商品交易,直
接向平台缴纳一定比例费用,谋取高额返利。